:民辦非企業參加政府采購能同樣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嗎?
:不能。依據《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》(財庫【2020】46號)第二條規定: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,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,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、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,但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,或者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關系的除外。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個體工商戶,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視同中小企業。在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中,可以提供《中小企業聲明函》享受預留份額扶持政策參與競爭;在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中,小微企業可以提供《中小企業聲明函》享受價格扣除優惠政策。
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》第二條,“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,是指企業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,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”。即,民辦非企業不屬于《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》規定的中小企業。因此,民辦非企業在參加政府采購項目不享受政府采購中小企業扶持政策,也不能在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中提供《中小企業聲明函》享受價格扣除優惠政策。
例如某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“某扶殘助殘社工服務項目”項目為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采購項目,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,該市投標單位B某社會服務中心遞交了《中小企業聲明函》聲明自己為微型企業,該中心為民辦非企業機構。經過評審,最終投標單位B某為該項目中標供應商。項目公示期間投標人A某到財政監督部門投訴B某為非微型企業,經該市財政部門核查認定,投標單位B某屬于民辦非企業組織非微型企業,該行為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,后對投標單位B中心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。
(由公司運營管理部撰稿)